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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支撑九项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点击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应对突发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鼓励青海有关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力量,勇于担当作为,关心关爱广大一线科技工作者,为研发活动提供条件保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支持和服务,帮助企业度难关、稳发展,共同携手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相关措施,现发布实施。

  一、支持科研单位疫情防控科技攻关举措

  1.加大疫情防控研发项目支持力度。在优先启动中藏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的应用研究和临床防控效果评估等疫情防控应急专项基础上,继续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围绕疫情防控、诊治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攻关。

  2.加快疫情防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聚焦构建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研发能力,在病原微生物、药物研发、高致病性病毒监测与预警等领域,加快布局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强化大型科研仪器的共享;聚焦提升应急服务支撑能力,大力培育医药健康成果转化中介、检验检测、咨询论证等服务机构,加快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专业的科技平台支撑体系;建立科研和医疗合作平台,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检测技术的培训。

  3.开辟疫情防控科研项目管理“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科研申报项目,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优先支持。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启动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优化项目中期评估方式,加快拨付疫情期间立项项目科研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不受科目和比例限制。对受疫情影响的在研科技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核心研究团队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可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合同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和结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和入库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等业务,可在线提交相关资料,所需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4.加大科普宣传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公众正确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及防护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制作疫情防控科普节目、视频、宣传册或创新开展科普宣传取得实际成效的,在科普专项经费中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科研人员服务举措

  5.加大对一线疫情防控科研人员的支持和服务。对参加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防治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时,申报条件(包括限项、查新、学历、职称)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或放宽,并予以优先考虑。在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评审和省科技奖励评审中予以倾斜。在出国境培训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科研人员评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在疫情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可作为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行承诺制,实行不见面办理审批。

  三、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科技服务举措

  7.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创新。根据疫情防控的紧迫程度,分批支持省内科技型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制剂、器械、防护用品、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线上服务等领域的成果应用及推广和技术研发。

  8.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等租金的,在年度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最高可加10分。将“双创”服务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优化创新券兑付流程。

  9.优化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对应对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020年2月19日

发布单位:青海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