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工业园、有关企业:
为做好“十三五”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现开展青海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系统填报时间截止7月20日,7月31日前报送纸质材料。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新申请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使用已有用户名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网上填报。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上传附件材料,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审核。
3、资料报送。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打印有关材料一式一份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三楼336室)。纸质材料要求左侧胶装成册,右侧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2017年-2019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度(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详细披露研发费用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并明确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刘永庆 0971-8244566 15111714389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杨 灿 0971-7179968 15209787268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6月3日